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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区别/王斌周

时间:2024-06-26 12:0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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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区别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节选自作者硕士论文)

公司僵局实质上由于公司股东或董事的利益冲突,造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就包括公司经营决策在内的重大事项有效通过决议而引发公司治理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事实状态。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僵局主体利益预期的同向性、僵局行为本身的非违法性、非违约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陷入瘫痪。然而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将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混为一谈,许多论著和案例经常将公司控制股东的压迫以及滥用公司财产等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关系“僵化”表述为“公司僵局”,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司僵局的上述特征,不当地扩大了公司僵局的适用范围。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厘清。

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4.30节规定的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情形除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外,还包括:“……(ii)董事或者控制公司的人已经、正在或者将会以非法的、压迫的或者欺诈性的方式行为;……(iv)该公司的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浪费。” 这两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公司压迫的外部表现。对于公司压迫,可从广义和狭义上分别加以理解。广义上的公司压迫,可根据控制股东压迫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二是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后者亦即狭义上的股东压迫行为,有学者又将其分为压制行为和逐出行为, 这显然是从压迫目的出发所作的进一步分类。实践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迫可能体现为狭义意义上的直接压迫,也可能体现为利用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公司财产等方式形成的间接压迫,甚至会出现二者的混合,但无论哪种压迫行为,都必然伴随着冲突各方利益的逆向激烈对抗以及控制股东对公司运营的单边主导,这显然都不是公司僵局的特征。

至于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联系,则主要表现为二者具有趋同的形成原因,即股东由于经营理念不同或在公司经营或控制权问题上相互猜疑等原因所产生的情感上的不合。若这种情绪对立导致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在一段时期内无法有效通过关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决议、并致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陷入瘫痪时则形成公司僵局;而当这种情感危机恶化到一定程度,演绎为控制股东一方完全无视中小股东权利的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压迫的方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则形成了公司压迫,正如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所说:“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让他们坐等一年,等等。” 需要注意,在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司运转机制及对外经营状况仍保持正常,控制股东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往往仅造成公司内部层面的股东利益冲突,而对包括公司职工、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不大;而在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方式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场合,情况就变得尤为复杂,此时除中小股东遭受不利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往往也将面临巨大的利益损失风险。

参考资料:
1、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2、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Nutshell Series),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转引自段威:《公司治理模式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3、郑泰安、杜渝:《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83页。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创新体系,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对文化遗产事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经我局研究,将于2011年4月15日起组织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汇编(2001—2010)》《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切实做好课题申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把关,保证课题申报质量,切勿盲目追求申报数量。
  二、课题的申报要着眼于推进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全面提升科学和技术创新能力,以解决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为出发点,根据《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年)》,自拟研究题目,开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科技基础性工作、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以及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预研究,提倡研究中加强多学科交叉和技术集成。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补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科学类课题补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课题经费预算总额不受限制,鼓励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申请人需符合《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承担1项,已承担国家文物局资助课题且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新课题;课题组成员参与的课题一般不能超过2项。凡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严禁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四、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作为本次申报工作的组织单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有关单位课题申请书的审核推荐工作;课题办负责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有关单位课题申请书的审核推荐工作。各组织单位要对所报课题申请书,特别是课题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课题组是否具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充分条件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课题办负责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的组织工作。
  五、本年度课题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本通知及附件均同时在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平台”,网址:www.chst.cn或kj.sach.gov.cn)上发布,申报者可直接上网查询和下载。请各组织单位、课题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认真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做好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课题申请单位及申请人自5月15日至7月15日可登录科技平台,进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程序进行注册、填报;
  (二)组织单位在网上对课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于7月25日前报送课题办;
  (三)课题办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函审,结果将在科技平台上予以公布;
  (四)通过函审的申报课题,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后,打印一式7份,经报课题申请单位和组织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寄至课题办;
  (五)课题立项专家评审会由我局组织召开,具体时间另行安排。评审结果将在科技平台上公示,公示期15天。
  六、其他事项
  受理单位: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刘刚 程新华
  联系电话:010—84642070 8463196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14室
  邮  编:100029
  电子邮箱:ktb@sach.gov.cn

  附件:1.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年)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1.doc
     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汇编(2001—2010年)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2.doc
     3.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3.doc
     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4.doc
     5.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5.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2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 年6 月6 日
〔56〕法行字第5427 号
〔56〕高检3 字第341 号
〔56〕公一甲字第282 号
〔56〕司普字第682 号

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 年3 月11 日
〔57〕法研字第4904 号
〔57〕高检四字第348 号

形势已变化。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转发上海市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1957 年5月16日
〔57〕法行字第9108 号
〔57〕高检五字第182 号
〔57〕公劳联字第12 号
〔57〕司普字第715 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通知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有新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8 年1 月14 日
〔58〕法研字第5 号
〔58〕高检四字第2 号

通知中有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规定与刑法相关规定相抵触。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 年10 月17 日
法酉17 号

形势已经变化。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1962 年7 月26 日
〔62〕法行字第112 号
〔62〕高检发第11 号
〔62〕公劳字第14 号

形势已经变化。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
1963 年7 月29 日
〔63〕法研字94 号
〔63〕高检二字49 号
〔63〕公发(劳) 539 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的,应收监执行,并对新罪进行立案侦查。批复涉及的问题已有法可依。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8月31日
〔63〕法研字第102 号
高检发〔63〕28 号
〔63〕公发(劳) 600 号

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联合批复
1964 年9 月24 日
〔64〕法研字88 号
〔64〕高检发字第42 号
〔64〕公发(治) 623 号

形势已经变化。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 年3月11日
〔65〕法研字4 号
〔65〕高检发2 号
〔65〕公发(治)159 号
流氓罪已取消,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 条的规定,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通知精神已经被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1979 年4 月16 日
〔79〕法办研字第6 号
〔79〕高检三字第19 号
公发〔1979〕61 号

该通知具有时效性,现已过时效,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 年12 月6 日
〔79〕法办字第78 号
高检一文字〔79〕61 号
公发〔79〕175 号
〔79〕铁公安字1885 号

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分工已有明确规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 年12 月26 日
〔79〕法研字第30 号
〔79〕高检一文字第67 号
公发〔1979〕181 号

反革命罪已被取消,形势已变化。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