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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理性思考/胡远清

时间:2024-07-26 07:1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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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理性思考

五华县检察院 胡远清

梅州市委五届二次全会提出,崇商重企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本质要求,是梅州的现实需要和根本选择,要像崇文重教一样去崇商重企。崇商重企的号角已在梅州山区吹起,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又将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不断深化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找准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把崇商重企的先进理念践行于具体日常工作中,努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意义
首先,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执政兴国的一第要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发展的广义范畴中,发展经济显得最为重要。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工业经济,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引擎,企业的发展壮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其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经济作支撑。崇商重企,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是改变梅州山区落后面貌、解决所有困难和问题的根本举措。如我县近年来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三大重点工作之一,认真实施“回归工程”,至2006年底,累计发展私营企业541户,全县中小企业 (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总产值达37、41亿元,两税入库总额达9710万元,占全县税收收入的52、4%。企业经济既是全县经济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县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对促进和谐梅州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本身需要。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当前,崇商重企已成为梅州山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是实现市委提出的“经济发展提速增质”的根本措施,是市委的工作大局。两级检察机关必须置检察工作于大局之中,进一步认识到“爱护企业就是爱护自己”,“发展企业就是发展自己”,树立为企业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开放服务,全面服务的新观念,真正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朋友”,服务中的“红娘”,维权中的“靠山”,把各项工作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使检察机关充分释放能量,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在服务崇商重企活动中,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全情服务企业发展。
(一)、立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持严打态势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加大对涉及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如发生在工业园区,破坏工业园区正常生产秩序的盗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假冒企业注册商标和专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各类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畅通。其次,要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而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坚决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再次,要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和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以减少治安隐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同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际成效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二)、立足为企业维护合法的权益,加强诉讼监督不动摇。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在确保自身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审判等专项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受到无端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改革热情。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坚决摒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三)、立足为企业营造正常有序的竞争氛围,强化预防工作不动摇。努力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企业的发展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是检察机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形式多样地开展预防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各种犯罪动态,及时发现妨害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和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做到办案不忘服务大局,打击犯罪不忘保护发展;要加强企业家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要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发现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四)、立足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执法行为不动摇。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表现。要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要客观评价,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讲究时机与方法,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力求做到“五个慎重”、“五个严禁”。“五个慎重”即:慎重在企业办案中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财物;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慎重宣传报道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五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接受赞助与拉赞助费;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报销各种开支费用。实现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法制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立足为企业发展壮大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访不动摇。坚持文明接访,着力解结企业界的合理诉求,是检察机关拓宽服务领域,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巡回接访和节假日接访等制度,注意倾听企业界的呼声,切实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办企业之所需,真诚呵护企业发展壮大。要专人负责办理企业界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坚持做到“五个不厌烦”,即对待下班时来访的人员不厌烦,做到上班下班一个样;对待集体上访不厌烦,做到耐心细致,说服来访人员;对待重复来访不厌烦,做到认真倾听,详细记录,积极办理;对待不属自身受理案件不厌烦,做到宣传法制,说明理由,提供法律咨询;对待无理来访不厌烦,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错误,不再上访。以文明言语和善对待来访人员,热情接待,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尽快答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
(六)、立足为服务企业发展夯实基础,加强自身建设不动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根本要求。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为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政策水平和为企业发展服务的能力。要结合“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等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的个人综合素质 。要教育干警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如水之清、如松之点、如镜之明”。要自觉接受人大、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护短、不包庇,从严查处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 、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着力在提高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下功夫。一是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崇商重企是梅州山区当前发展经济的主旋律。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既不能离开定法定的职责去“服务”大局,也不能不顾大局单纯强调“发挥职能”。二是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是服务的重要手段,不是服务的全部内容,把打击等同于服务,或一强调服务就认为要放松打击都是不对的。在为企业发展服务中,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打击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保护的大胆保护,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三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职能的发挥,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追求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履行职责时,我们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又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既不能就案办案,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也不能借口社会效果而违背司法的职能。无论是办理一般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还是办理涉检上访案件,都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要把它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减轻了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了制度保障能力,受到群众广泛欢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安排的要求,今年要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门诊统筹的重要意义

  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是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整体调控卫生资源,提高保障绩效;是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推动医药卫生体制各项改革协调发展。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今年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的工作任务。要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的要求,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努力提高门诊统筹保障绩效。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着眼于调结构、建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支付政策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费用水平、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认真测算、合理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2011年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立足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困难地区可以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起付标准(额)和最高支付限额。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累计门诊医疗费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不支付。根据门诊诊疗和药品使用特点,探索分别制定诊疗项目和药品的支付办法。针对门诊发生频率较高的特点,可以采取每次就诊定额自付的办法确定门诊统筹起付额。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次均门诊费用、居民就诊次数、住院率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并随着基金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要结合完善就医机制,统筹考虑门诊、住院支付政策,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要采取措施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各地可以针对这些特殊治疗和手术的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

  根据门诊保障需要,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对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的考核,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做好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等其他改革的衔接,做到相互促进。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保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的使用。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甲类药品的配备和使用要提出明确要求,并纳入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考核体系。对部分患者门诊基本医疗必需的乙类药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研究探索制订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外购药品的支付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降低药品使用成本。

  将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建立健全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监管措施,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合理控制诊疗服务数量和费用,避免分解就诊、重复收费等不规范诊疗行为的发生。

  四、创新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

  创新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管理重点逐步由费用控制向成本控制转变,降低服务成本,提高保障绩效。要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引导群众基层就医,促进分级医疗体系形成。发挥医疗保险对卫生资源的调控作用,合理使用门诊和住院资源,降低住院率,从总体上控制医疗费用。

  积极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确定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参保居民意愿、是否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等因素,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积极探索双向转诊,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通过谈判,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统筹地区要研究制定门诊统筹团购办法,明确规则、内容、流程等,在人头服务、慢病管理、常用药品、常规诊疗项目等方面探索团购工作。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费用。要根据不同付费方式的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五、加强经办管理

  加强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统一进行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单独列账、分开统计。完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动态分析制度。

  完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随着门诊统筹付费机制的完善,充实细化协议内容,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定点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奖励处罚挂钩。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统筹地区要加快发行社会保障卡,尽快将网络延伸到全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网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运行监控,方便即时结算。提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部署层级,数据至少集中到地市一级。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机构传输就诊结算信息,逐步由定时回传提高到实时回传,内容应包括个人就诊基本信息和各项医疗服务的汇总及明细信息(含自费项目)。

  六、积极稳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门诊统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对各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尚未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尽快启动实施;已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城市要做好重点专题探索工作,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探索职工门诊保障统筹共济办法。

  门诊统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医改各项工作协同推进。各省(区、市)要充分发挥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上下互动的合力。

各地在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OO一年第20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三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税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外经贸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签发。具体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外经贸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用章单位。各用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六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二)货物进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家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只有指定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进口属于指定经营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以指定经营管理中有关例外规定的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者可直接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货物用途或用户有特定规定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 加工贸易方式。
  (二) 货样、广告品进口。
  (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第十一条 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对国家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关为查处违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予以扣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原油、钢材、农药、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除外的税号)等7种工业品继续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共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八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附件二: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附件三: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

  附件四: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

  附件五: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