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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参展率遭禁令封杀/马宁

时间:2024-07-07 20:1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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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参展率遭禁令封杀

马宁 上海罗洁律师事务所


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11月8日报道,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欧洲最大的农用化学品交易会上,包括安徽华星化工(An Hui Huaxing Chemical Industry)、河北威远生化(Hebei Veyong Bio-Chemical)、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Sinochem Qingdao)和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Zibo Nab Agro Chemicals)在内的19家中国参展企业被禁止在为期3天的交易会上展示自己的产品。起因是全球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商巴斯夫(BASF)与另两家公司一道,向中国竞争对手发出了逾36项禁令(injunctions),原因是这些中国企业在格拉斯哥农用化学品交易会上涉嫌专利侵权。这些禁令是苏格兰法院在“不另行通知”(“without notice”)基础上做出的,上述公司可能对此提出异议。但英国Addleshaw Goddard律师行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理查德•肯普纳(Richard Kempner)表示,去年发出的禁令,没有一个导致任何上诉抗辩程序。
中国企业赴海外参展是积极融入、开拓国际市场的正常举动,但日益引起国外对手的关注。利用当地的禁令制度来人为设置壁垒,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打击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开拓业务的努力,并给企业的信誉、销售渠道带来消极影响。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可以采取以下几个途径:
一、 根据参展日期,及时进行相关专利检索。要审查自己欲参展的产品在参展国是否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索。目前,多数国内专利所自己承办的海外专利检索仅限于美国、日本、欧洲的主要国家,如果参展地是在其他国家,那就比较麻烦,国内专利所一般都是委托当地的同行来检索,这样的检索成本和时间就相对较高。企业要据此把握好时间节点,不要贻误了参展日期。专利的分类国内外有所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在欧洲和我国就有很大区别,这一点企业要特别注意。
二、 与交易会组委会签定的合同中,要注意审查与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的相关条款。由于双方谈判地位不对等,很难对条款作出修改。但仍应该尽量争取。
三、 如果经过检索确信自己的产品在参展地有正当的权利,那也应该提前作好预备方案以防止竞争对手(尤其是参展当地的竞争企业)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为此,首先要了解当地法院的禁令制度的实际运作(如应申请人申请而颁发禁令的机率大小、所需要的证据充分程度、相关程序、有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这可以向一些专业律师了解。如果确实发生了本案中的情况,看是否时间允许提起抗辩,以阻止禁令的颁发。其次,如果受禁令影响而无法参加展会,可以尝试在我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目前,我国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虽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来调整,但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对国外权利滥用人也是可以在国内起诉的,这样可以享受“主场”( home court)便利。但如果对方在国内没有代表处或常设机构,那么诉讼的程序就要相对长一些,但毕竟可以凭此造势,为自己挽回一些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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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几内亚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助协几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双方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以定点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腊纳医院(法腊纳地区)、拉贝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几方供应。但考虑到中几友好关系,若几方要从中国订购药品、器械,中方可以优惠价格按援外成套项目物资发运办法供应。上述费用由几方直接支付。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几内亚的旅费(中国-几内亚)及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几内亚-中国)及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和生活费(队长、主治医生以上为一级,每人每月8,000西里,医生、翻译为二级,每人每月5,300西里,司机、炊事员为三级,每人每月4,300西里)、出差费、医疗费由几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如遇到几内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几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工作每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几方的法律和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代表
    任  宏             马马杜·卡巴·巴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确立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促进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通过交流各经济部门和环境部门取得的科学技术实验成果来实现这一合作。
  双方据各自国家的研究计划和科学及经济中的优先,共同确定上述交流。

  第二条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将采取如下方式:
  一、互相派遣研究人员和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考察;
  二、互相派遣研究人员进行专业实习;
  三、互相聘请专家和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和经验;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或举办科学技术讨论会;
  五、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
  六、互相提供专用于科学实验的种子、苗木和菌种等样品;
  七、缔约双方根据他们的需要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中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通过他们的外交代表或根据需要派遣特别代表团到对方国家同执行本协定的国家的机构商谈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议定书。
  如有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执行未列入计划内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根据本协定条款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缔约的另一方事先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
  二、通过共同考察和执行拟定的计划取得的科研成果,未事先经缔约双方的正式同意不得向未参加上述工作的任何其他国家转让。

  第五条 如一方须派遣专家或实习生进行考察或实习,必须事先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被派人员的姓名、身份、居留期限和目的通知接待一方,并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办法分担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一、派遣专家、研究人员或实习生到对方国家考察或实习的一方应负担如下费用:
  --国际旅费;
  --可能出现的实习费;
  --在接待国中有关人员的生活费。
  二、聘请专家或研究人员为了执行研究计划的合作或传授科学技术知识的一方应负担:
  --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往返旅费与国内旅费);
  --住宿费、医疗费和可能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办公费(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
  --按双方商定的工资标准给予专家或研究人员的报酬,这一报酬将在专门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双方将免费提供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第二条中用于科学实验的样品,提供样品和资料的一方将上述资料和样品交给对方使馆并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提供植物样品的一方必须遵守提供一方国家的现行卫生法的规定。

  第八条 双方各自指定如下机构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研究部。

  第九条 双方保证,为执行本协定条款互相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应遵守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不得干涉接待国的内政。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协定条款,缔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提供为他们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一切便利条件和优惠。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未在协定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顺延一年,以后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终止时,正在履行的合同仍将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执行,直至全部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然而,自签字之日起,本协定便临时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在阿比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再杜                 恩蒂亚依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