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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肖斐

时间:2024-07-08 19:5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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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肖斐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
善意取得制度的源起之所以不能像诸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那样,追溯到罗马法,而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起来,
在罗马法上,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概说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有关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 确定权利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执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而已或者重大过失者,不存在此限。”通过分析发现,在此规定上并未出现“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字样,而是通过对持票人恶意及重大过失的判断来认定票据丧失者的票据返换请求权的有无。
2. 反面解释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上的“反面解释”模式规定: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见于第12条),反过来就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即享有票据权利。
3.正当持票人说。英美票据法强调正当持票人制度,它也强调持票人的善意(good faith)。但是正当持票人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都比善意取得制度大得多,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也不仅只是票据权利,还包括不受某些抗辩的权利(见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不过,票据的善意取得者只要支付了对价,他在英美票据法看来就是正当持票人。
一般来讲,前两种立法是比较典型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实际上,二者在理论构成上也无重大差异,只不过在行文上强调不同的侧重点。
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定票据权利是否为善意取得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一) 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于B,B将之背书于无行为能力人C,C将票据背书转让于D。有人认为,C因无行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C为无权利能力人,笔者认为,C虽然为无行为能力之人,但并非无权利能力之人,况且民法上亦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予权利,所以C作为B之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当C再向D转让时,C作为无权利转让人,其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从而C得以票据行为之无效否认自己票据债务之存在,并进而否定D对自己的票据权利。
认为C为“无权利人”的说法,其意图在于归纳出善意取得均发生于前手无票据权利这样一个前提。但是这种归纳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着“前手无票据权利但有票据处分权”这样一个情形,对于某些票据债务人来说,如出票人即属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二)、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
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若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的记载,依我国票据法,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但此时的背书对原背书人不生背书转让的效力,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由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背书责任。因此,在其后的背书人和受让人之间,则可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在委托收款背书和设质背书的场合,由于票据上记载了“委托收款”和“质押”的字样,所以从外观上即可判明票据关系的实质内容,此时受托人和质权人并不成立对票据债务人的善意取得,但若受托人或质权人又为背书转让,则其后手可成立善意取得且其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再有质权的负担。
对于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仅对期限后的背书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时的权利内容,仅为追索权。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则不得主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因为期后背书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仅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需注意的是,若期后的背书只有一次,又背书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签名为伪造,则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期后背书中至少要有一次背书为有效背书,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其原因见构成要件之五。
(三)、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① 善意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在民法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学说。积极观念说主张受让人必须具有将让与人视为有权利人的认识。消极观念说则主张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大多数学者在善意取得的场合倾向于消极观念说,认为积极观念说从正面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提出要求,不仅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而且由于难为外人知晓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消极观念的证明,受让人只需证明自己为非恶意而无须证明自己的善意,或原权利人、债务人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即可视为善意。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还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有学者认为“关于善意之证明方法,今日一般被承认者,有下列事实:〔1〕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2)让与人属可疑身份之人。⑻接受行为,产生于近亲属之间。(4)善意取得人通常对由谁受让及在如何情形下取得其物,应有记忆,如经原告之要求,被告拒绝为此作陈述时,则被告之取得,应推定为恶意”。 笔者认为,上述事实对于票据善意取得也有一定的借鉴。除此之外,票据交易的惯例,亦可作为认定善意的标准。
② 重大过失的认定
在民法理论中,一般将重大过失与轻过失(又称一般过失)加以区分,有的理论还有重大过失、轻过失、轻微过失的分级之说。
重大过失与轻过失及轻微过失均不同,是指当法律对某种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用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衡量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因此,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是指“票据取得人未尽票据交易上之单纯简单之注意,只要稍加注意即可知悉票据权利和签发转让权利瑕疵而仍受让者” ,例如违反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背书应当连续的注意义务,即可认为有重大过失。
那么,注意到我国《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对此应作何以下理解:
有一种理解为票据取得者应对前手签名作实质性审查,违反此义务即有重大过失。比如,对于A—B’(B)—C-D的票据关系来说,B’伪造B之签名,将之转让于C,C若未对B之签名作实质审查,即有重大过失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对此笔者认为,要求取得者对前手的签名真实性负责,是法律对行为注意程度的较高要求,违反了此项要求,并不能认为是重大过失,更不能就此否定取得者的票据权利。
(四)、受让人须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的形式性资格
任何依背书取得的票据,都需要具备形式性资格。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由于是发生在票据权利移转中断之时,依据票据权利外观而发生的,所以背书连续作为票据权利外观的重要内容,在此是不可或缺的。
(五)、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票据债务,是发生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效果的保证。在票据关系中如果没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票据债权也就无法成立了,因为依据民法、债权具有相对性,缺少了债务人,当然没有债权人的存在。另外根据外观主义,善意取得的效果归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惹起外观存在“的人,如果没有可归责之人,也就当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①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场合
在A-B的场合,A为无行为能力人,则B纵属善意且无重大过失,A亦不负票据责任。此处以A之票据行为无效而否定其票据债务之存在解释。
在A-B-C的场合,A为无行为能力人,则B并未取得对A之票据权利,所以B亦为无权利人,当B将票据背书于C后,C却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呢?C是凭票据权利的外观而成立的善意取得。但是,由于A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并未惹起外观之存在,所以C不得向A主张善意取得。而B由于其在票据上进行了有效的背书,所以B惹起了外观存在,C可以向B主张善意取得,此处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亦可解释B票据债务存在的原因。总之,在此票据关系上正是由于B的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的存在,才使得C的善意取得得以成立。
在A-B-C的场合,若B为无行为能力人,则C亦可成立善意取得,原因是A有外观责任之存在,而需承担票据债务。此时C再背书于后手D,则D为继受取得。
② 欠缺交付的场合
在A-B的场合,A虽已为签名,但未将票据交付于B,则依据票据行为有效性理论,A并不对B承担票据债务。
而在A-B-C的场合,A虽欠缺交付,但A对C的票据权利外观给予了原因,所以C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
在A-B-C的场合,若B对C欠缺交付,则在BC之间并未成立有效的票据债务,B可以以权利并未转移为由对抗C,此时A亦可援引B之抗辩理由对C加以对抗,但若C再背书于D,则D成立A、B的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产品税。

第二条 产品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 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税目税率表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前款规定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销售,依率纳税。

第四条 生产应税农、 林、 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纳税人, 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 根据其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委托加工的产品, 委托方为工业企业的, 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

第七条 减税、免税:

一、 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 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 免税;已经缴纳产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

二、 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

三、 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四、 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五、 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 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 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六、 其他产品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经限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 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条 缴纳产品税的期限,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

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工业品部分
┌─────────────────────────────────────┐
┃ 类 别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说 明 ┃
├──────┻─────────┻─────────┻───┻──────┤
┃一、烟类 ┃1.卷烟:甲级卷烟┃ ┃ 60 ┃ ┃
┃ ┃ 乙级卷烟┃ ┃ 60 ┃ ┃
┃ ┃ 丙级卷烟┃ ┃ 56 ┃ ┃
│ │ 丁级卷烟│ │ 50 │ │
┃ ┃ 戊级卷烟┃ ┃ 32 ┃ ┃
┃ ┃2.雪茄烟 ┃ ┃ 47 ┃ ┃
┃ ┃3.烟丝 ┃ 包括:斗烟、 ┃ 35 ┃ ┃
┃ ┃ ┃莫合烟。 ┃ ┃ ┃
┃二、酒类 ┃4.白酒:粮食酒 ┃ ┃ 50 ┃ 企业把自制┃
┃ ┃ 薯类酒 ┃ ┃ 40 ┃的白酒、黄酒┃
┃ ┃ 糠麸酒 ┃ ┃ 28 ┃用于本企业连┃
┃ ┃ 其他原料酒┃ 包括:代用品酒。┃ 15 ┃续生产的,应┃
┃ ┃5.黄酒 ┃ ┃ 50 ┃当在移送使用┃
┃ ┃6.土甜酒 ┃ ┃ 38 ┃时按照规定的┃
┃ ┃7.啤酒 ┃ ┃ 40 ┃税率征税。 ┃
┃ ┃8.复制酒 ┃ 包括:泡制酒、 ┃ 30 ┃ ┃
┃ ┃ ┃配制酒、兑制酒、 ┃ ┃ ┃
┃ ┃ ┃滋补酒。 ┃ ┃ ┃
┃ ┃9.果木酒 ┃ ┃ 15 ┃ ┃
┃ ┃10.汽酒 ┃ ┃ 15 ┃ ┃
┃ ┃11.药酒 ┃ ┃ 13 ┃经省、自治 ┃
┃ ┃ ┃ ┃ ┃区、直辖市卫┃
┃ ┃ ┃ ┃ ┃生部门批准,┃
┃ ┃ ┃ ┃ ┃并在成品药酒┃
┃ ┃ ┃ ┃ ┃商标上印有批┃
┃ ┃ ┃ ┃ ┃准文号,由医┃
┃ ┃ ┃ ┃ ┃药部门经营 ┃
┃ ┃ ┃ ┃ ┃的。 ┃
┃三、食品饲料┃12.酒精 ┃ ┃ 10 ┃ ┃
┃ 类 ┃13.蔗糖: ┃ ┃ ┃ 企业把自制┃
┃ ┃ 机制蔗糖 ┃ ┃ 22 ┃的蔗糖用于本┃
┃ ┃ 土制蔗糖 ┃ ┃ 10 ┃企业连续生产┃
┃ ┃14.甜菜糖 ┃ ┃ 5 ┃的,应当在移┃
┃ ┃15.淀粉糖 ┃ 包括:高粱糖、 ┃ 15 ┃送使用时按照┃
┃ ┃ ┃饴糖、麦芽糖、液体┃ ┃规定的税率征┃
┃ ┃ ┃葡萄糖、糊精、果葡┃ ┃税。 ┃
┃ ┃ ┃糖浆等。 ┃ ┃ ┃
┃ ┃16.加工糖 ┃ 指购进已税糖制成┃ 5 ┃ ┃
┃ ┃ ┃的冰糖、方糖、绵白┃ ┃ ┃
┃ ┃ ┃糖等。 ┃ ┃ ┃
┃ ┃17.麦粉 ┃ ┃ 5 ┃ ┃
┃ ┃18.奶粉、炼乳 ┃ ┃ 5 ┃ ┃
┃ ┃19.味精 ┃ ┃ 13 ┃ ┃
┃ ┃20.奶油 ┃ ┃ 5 ┃ ┃
┃ ┃21.罐头食品 ┃ ┃ 5 ┃ ┃
┃ ┃22.汽水 ┃ 包括:可口可乐。┃ 10 ┃ ┃
┃ ┃23.其他液体饮料┃ 包括:浓缩果子 ┃ 10 ┃ ┃
┃ ┃ ┃汁、果子汁、果子 ┃ ┃ ┃
┃ ┃ ┃露、矿泉水等。 ┃ ┃ ┃
┃ ┃24.固体饮料 ┃ 包括:水果晶、 ┃ 5 ┃ ┃
┃ ┃ ┃麦乳精、可可粉、 ┃ ┃ ┃
┃ ┃ ┃咖啡等。 ┃ ┃ ┃
┃ ┃25.糖果、糕点 ┃ ┃ 5 ┃ ┃
┃ ┃26.果脯、果酱 ┃ ┃ 5 ┃ ┃
┃ ┃27.其他食品 ┃ ┃ 5 ┃ ┃
┃四、纺织品类┃28.化学纤维: ┃ ┃ ┃ ┃
┃ ┃ 化学短纤维 ┃ ┃ 5 ┃ ┃
┃ ┃ 人造纤维长丝 ┃ ┃ 15 ┃ ┃
┃ ┃ 合成纤维长丝 ┃ ┃ 10 ┃ ┃
┃ ┃29.棉纱: ┃ (1)棉混纺纱 ┃ ┃ 企业把自制┃
┃ ┃ 纯棉纱、棉混纺┃系指:棉与涤纶以外┃ ┃的棉纱用于本┃
┃ ┃ 纱(1)18支┃的其他棉型化纤或中┃ 4 ┃企业连续生产┃
┃ ┃ 以下的(含18┃长化纤混纺纱。 ┃ ┃的,应当在移┃
┃ ┃ 支) ┃ (2)棉型涤纶纱┃ 7 ┃送使用时按照┃
┃ ┃ 19支-28支┃包括:棉型纯涤纶 ┃ 10 ┃规定的税率征┃
┃ ┃ 29支-59支┃纱、中长纯涤纶纱、┃ 13 ┃税。 ┃
┃ ┃ 60支以上的 ┃棉型或中长涤纶与棉┃ ┃ ┃
┃ ┃ (含60支) ┃混纺纱、棉型涤纶或┃ ┃ ┃
┃ ┃ 棉型涤纶纱(2)┃中长涤纶与其他棉型┃ 13 ┃ ┃
┃ ┃ 其他棉型化纤纱 ┃或中长化纤混纺纱。┃ ┃ ┃
┃ ┃ (3) ┃ (3)其他棉型化┃ 9 ┃ ┃
┃ ┃ ┃纤纱包括:其他棉型┃ ┃ ┃
┃ ┃ ┃纯化纤纱、其他中长┃ ┃ ┃
┃ ┃ ┃纯化纤纱。 ┃ ┃ ┃
┃ ┃30.棉坯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3 ┃ 企业把自制┃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的棉坯布、棉┃
┃ ┃ ┃坯布。 ┃ ┃色织布、棉印┃
┃ ┃31.棉色织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5 ┃染布用于本企┃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业连续生产 ┃
┃ ┃ ┃色织布。 ┃ ┃的,应当在移┃
┃ ┃32.棉印染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8 ┃送使用时按照┃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规定的税率征┃
┃ ┃ ┃印染布 ┃ ┃税。 ┃
┃ ┃33.土布 ┃ ┃ 12 ┃ ┃
┃ ┃34.毛条 ┃ ┃ 5 ┃ ┃
┃ ┃35.毛纱、毛线 ┃ 包括:纯毛毛纱、┃ 18 ┃ ┃
┃ ┃ ┃毛线,毛与其他纤维┃ ┃ ┃
┃ ┃ ┃混纺纱、线,毛型纯┃ ┃ ┃
┃ ┃ ┃化纤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型或中长化纤┃ ┃ ┃
┃ ┃ ┃混纺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麻、丝混纺┃ ┃ ┃
┃ ┃ ┃的纱、线。 ┃ ┃ ┃
┃ ┃36.呢绒 ┃ ┃ 18 ┃ 企业把自制┃
┃ ┃ ┃ ┃ ┃的呢绒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37.毛毯 ┃ 指用各种毛纱织成┃ 18 ┃ ┃
┃ ┃ ┃的毛毯。 ┃ ┃ ┃
┃ ┃38.人造皮毛: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 ┃ ┃ 18 ┃的人造皮毛用┃
┃ ┃ 进毛纱生产的 ┃ ┃ 8 ┃于本企业连续┃
┃ ┃ ┃ ┃ ┃生产的,应当┃
┃ ┃ ┃ ┃ ┃在移送使用时┃
┃ ┃ ┃ ┃ ┃按照规定的税┃
┃ ┃ ┃ ┃ ┃率征税。 ┃
┃ ┃39.其他毛纺织 ┃ ┃ ┃ 企业把自制┃
┃ ┃ 品: ┃ ┃ ┃的其他毛纺织┃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18 ┃品用于本企业┃
┃ ┃ 毛纱生产的 ┃ ┃ 8 ┃连续生产的,┃
┃ ┃ ┃ ┃ ┃应当在移送使┃
┃ ┃ ┃ ┃ ┃用时按照规定┃
┃ ┃ ┃ ┃ ┃的税率征税。┃
┃ ┃40.蚕丝 ┃ 包括:绢丝、 ┃ 10 ┃ ┃
┃ ┃ ┃抽丝、丝棉。 ┃ ┃ ┃
┃ ┃41.绸缎: ┃ ┃ ┃ 企业把自制┃
┃ ┃ 自产丝连续生产┃ ┃ 15 ┃的绸缎、其他┃
┃ ┃ 的绸缎 ┃ ┃ ┃机织丝织品用┃
┃ ┃ 购进丝生产的绸┃ ┃ 5 ┃于本企业连续┃
┃ ┃ 缎坯、色织绸缎┃ ┃ ┃生产的,应当┃
┃ ┃ 购进丝生产的印┃ ┃ 8 ┃在移送使用时┃
┃ ┃ 染绸缎 ┃ ┃ ┃按照规定的税┃
┃ ┃42.其他机织丝 ┃ ┃ ┃率征税。 ┃
┃ ┃ 织品: ┃ ┃ ┃ ┃
┃ ┃ 自产丝连续生产的┃ ┃ 15 ┃ ┃
┃ ┃ 购进丝生产的本色┃ ┃ 5 ┃ ┃
┃ ┃ 织品、色织品 ┃ ┃ ┃ ┃
┃ ┃ 购进丝生产的印染┃ ┃ 8 ┃ ┃
┃ ┃ 织品 ┃ ┃ ┃ ┃
┃ ┃43.纯麻纱 ┃ ┃ 18 ┃ ┃
┃ ┃44.麻混纺纱: ┃ ┃ ┃ 企业把自制┃
┃ ┃ 麻与棉型涤纶 ┃ ┃ 13 ┃的麻混纺纱用┃
┃ ┃ 混纺纱 ┃ ┃ ┃于本企业连续┃
┃ ┃ 麻与其他棉型化纤┃ ┃ 9 ┃生产的,应当┃
┃ ┃ 混纺纱 ┃ ┃ ┃在移送使用时┃
│ │ 麻棉纱 │ │ │ │
┃ ┃ 18支以下的 ┃ ┃ 4 ┃按照规定的税┃
┃ ┃ (含18支) ┃ ┃ ┃率征税。 ┃
┃ ┃ 19支-28支┃ ┃ 7 ┃ ┃
┃ ┃ 29支-59支┃ ┃ 10 ┃ ┃
┃ ┃ 60支以上的 ┃ ┃ 13 ┃ ┃
┃ ┃ (含60支) ┃ ┃ ┃ ┃
┃ ┃45.纯麻布: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 18 ┃的纯麻布、麻┃
┃ ┃ 麻纱生产的 ┃ ┃ 10 ┃混纺布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46.麻混纺布: ┃ ┃ ┃ ┃
┃ ┃ 麻混纺坯布 ┃ ┃ 3 ┃ ┃
┃ ┃ 麻混纺色织布 ┃ ┃ 5 ┃ ┃
┃ ┃ 麻混纺印染布 ┃ ┃ 8 ┃ ┃
┃ ┃47.手工生产的 ┃ ┃ 5 ┃ ┃
┃ ┃ 夏布 ┃ ┃ ┃ ┃
┃ ┃48.麻袋 ┃ 包括:麻袋布、 ┃ 10 ┃ ┃
┃ ┃ ┃ 麻袋线。 ┃ ┃ ┃
┃ ┃49.棉针织面料 ┃ ┃ ┃ 企业把自制┃
┃ ┃ 布、麻混纺针织面┃ ┃ ┃的各种针织面┃
┃ ┃ 料布; ┃ ┃ ┃料用于本企业┃
┃ ┃ 坯布 ┃ ┃ 3 ┃连续生产的,┃
┃ ┃ 色织布 ┃ ┃ 5 ┃应当在移送使┃
┃ ┃ 印染布 ┃ ┃ 8 ┃用时按照规定┃
┃ ┃50.毛、纯麻、 ┃ ┃ ┃的税率征税。┃
┃ ┃ 丝针织面料: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购┃ ┃ 15 ┃ ┃
┃ ┃ 毛纱、纯麻纱、丝┃ ┃ 8 ┃ ┃
┃ ┃ 生产的 ┃ ┃ ┃ ┃
┃ ┃51.针织筒子布、┃ ┃ ┃ ┃
┃ ┃ 汗布及其他针织 ┃ ┃ ┃ ┃
┃ ┃ 品: ┃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 ┃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2.纺织复制品:┃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3.地毯 ┃ ┃ 5 ┃ ┃
┃ ┃ ┃ ┃ ┃ ┃
┃五、皮革、皮┃54.牛皮革 ┃ ┃ 10 ┃ 企业把自产┃
┃毛、毛制品类┃55.其他皮革 ┃ ┃ 10 ┃的牛皮革和其┃
┃ ┃56.猪皮革 ┃ ┃ 5 ┃他皮革用于本┃
┃57.合成革、人 ┃ ┃ 5 ┃企业连续生产┃
┃ 造革 ┃ ┃ ┃的,在移送加┃
┃ ┃58.皮革制品 ┃ ┃ 5 ┃工时应当按照┃
┃ ┃59.车马挽具 ┃ ┃ 5 ┃规定的税率征┃
┃ ┃60.皮张、皮统 ┃ ┃ 12 ┃税。 ┃
┃ ┃61.马鬃、马尾、┃ ┃ 5 ┃ 系指经过加┃
┃ ┃ 猪鬃 ┃ ┃ ┃工整理后的产┃
┃ ┃ ┃ ┃ ┃品。 ┃
┃ ┃ ┃ ┃ ┃ ┃
┃ ┃62.羽毛 ┃ 包括:羽绒。 ┃ 5 ┃ 系指经过加┃
┃ ┃ ┃ ┃ ┃工整理后的产┃
┃ ┃63.毡制品 ┃ 包括:毡呢、毡 ┃ 15 ┃品。 ┃
┃ ┃ ┃毯、毡衣、毡帽、 ┃ ┃ ┃
┃ ┃ ┃毡鞋、毡靴、毡袜、┃ ┃ ┃
┃ ┃ ┃呢帽、呢帽坯。 ┃ ┃ ┃
┃六、服装、 ┃64.服装 ┃ ┃ 5 ┃ ┃
┃鞋、帽类 ┃65.帽 ┃ ┃ 5 ┃ ┃
┃ ┃66.鞋 ┃ ┃ 5 ┃ ┃
┃七、纸类 ┃67.普通纸 ┃ ┃ 10 ┃ ┃
┃ ┃68.新闻纸 ┃ ┃ 5 ┃ ┃
┃ ┃69.卷烟纸 ┃ ┃ 20 ┃ ┃
┃ ┃70.记录纸 ┃ ┃ 15 ┃ ┃
┃ ┃71.特种纸 ┃ 包括:金、银、 ┃ 10 ┃ ┃
┃ ┃ ┃铜、铝、锡制成的 ┃ ┃ ┃
┃ ┃ ┃纸。 ┃ ┃ ┃
┃ ┃72.普通玻璃纸 ┃ ┃ 20 ┃ ┃
┃ ┃73.卫生纸 ┃ ┃ 5 ┃ ┃
┃ ┃74.复制纸 ┃ 包括:涂层纸、 ┃ 10 ┃ ┃
┃ ┃ ┃上胶纸、层压纸、铜┃ ┃ ┃
┃ ┃ ┃板纸、绉纹纸、卷绉┃ ┃ ┃
┃ ┃ ┃纸、晒图纸、蜡光 ┃ ┃ ┃
┃ ┃ ┃纸、防潮纸、瓷花 ┃ ┃ ┃
┃ ┃ ┃纸、印相纸、放大 ┃ ┃ ┃
┃ ┃ ┃纸、复写纸、蜡纸、┃ ┃ ┃
┃ ┃ ┃涂塑纸、复合玻璃 ┃ ┃ ┃
┃ ┃ ┃纸、花壁纸。 ┃ ┃ ┃
┃ ┃75.土纸 ┃ ┃ 5 ┃ ┃
┃ ┃76.其他加工纸 ┃ 包括:上色纸等。┃ 5 ┃ ┃
┃ ┃77.包装纸板 ┃ ┃ 10 ┃ ┃
┃八、文化用品┃78.印刷品 ┃ ┃ 5 ┃ ┃
┃类 ┃79.自来水金笔、┃ ┃ 25 ┃ ┃
┃ ┃ 铱金笔、圆珠笔 ┃ ┃ ┃ ┃
┃ ┃ 及其零件 ┃ ┃ ┃ ┃
┃ ┃80.铅笔、毛笔 ┃ ┃ 5 ┃ ┃
┃ ┃81.其他笔 ┃ ┃ 5 ┃ ┃
┃ ┃82.乐器 ┃ ┃ 5 ┃ ┃
┃ ┃83.唱片、盒式 ┃ ┃ 5 ┃ ┃
┃ ┃ 录音带 ┃ ┃ ┃ ┃
┃ ┃84.体育用品 ┃ 包括:各种原料 ┃ 5 ┃ ┃
┃ ┃ ┃生产的比赛用球、球┃ ┃ ┃
┃ ┃ ┃类器材、体操器材、┃ ┃ ┃
┃ ┃ ┃举重器材、田径器 ┃ ┃ ┃
┃ ┃ ┃材、水上运动器材、┃ ┃ ┃
┃ ┃ ┃冰雪运动器材、健身┃ ┃ ┃
┃ ┃ ┃器材、射击器材、射┃ ┃ ┃
┃ ┃ ┃箭和击剑器材。 ┃ ┃ ┃
┃ ┃85.儿童玩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专供儿童用的┃ ┃ ┃
┃ ┃ ┃玩具。 ┃ ┃ ┃
┃九、日用机械┃86.自行车零件 ┃ ┃ 16 ┃ ┃
┃和电器类 ┃87.缝纫机零件 ┃ ┃ 12 ┃ ┃
┃ ┃88.电风扇零件 ┃ ┃ 16 ┃ ┃
┃ ┃89.机械手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0.电子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1.怀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2.秒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3.机械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4.电子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5.石英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6.其他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7.钟表元件 ┃ 包括:游丝、发 ┃ 15 ┃ ┃
┃ ┃ ┃条、防震器、钻石、┃ ┃ ┃
┃ ┃ ┃轴承。 ┃ ┃ ┃
┃ ┃98.照相机 ┃ 包括:摄影机、 ┃ 20 ┃ ┃
┃ ┃ ┃放大机。 ┃ ┃ ┃
┃ ┃99.电冰箱 ┃ ┃ 20 ┃ ┃
┃ ┃100.洗衣机 ┃ 包括:家用机、大┃ 5 ┃ ┃
┃ ┃ ┃型机、脱水机、干 ┃ ┃ ┃
┃ ┃ ┃衣机。 ┃ ┃ ┃
┃ ┃101.空调器 ┃ 包括:室内调湿 ┃ 20 ┃ ┃
┃ ┃ ┃装置、空气清洁 ┃ ┃ ┃
┃ ┃ ┃器等。 ┃ ┃ ┃
┃ ┃102.电热器具 ┃ 包括:电烤炉、 ┃ 5 ┃ ┃
┃ ┃ ┃电饭锅、电炒锅、电┃ ┃ ┃
┃ ┃ ┃炉灶、电水壶、电热┃ ┃ ┃
┃ ┃ ┃水器、电取暖器、电┃ ┃ ┃
┃ ┃ ┃熨斗等。 ┃ ┃ ┃
┃ ┃103.吸尘器 ┃ ┃ 20 ┃ ┃
┃ ┃104.灯泡:灯管┃ 包括:霓虹灯、 ┃ 15 ┃ ┃
┃ ┃ ┃荧光灯。 ┃ ┃ ┃
┃ ┃ 40瓦以下普通白┃ 包括:电珠。 ┃ 5 ┃ ┃
┃ ┃炽灯泡、白炽灯管 ┃ ┃ ┃ ┃
┃ ┃其他灯泡 ┃ ┃ ┃ ┃
┃十、电子产 ┃105.电子计算机┃ 包括:外部设备及┃ 15 ┃ ┃
┃品类 ┃ ┃电子计算器。 ┃ 10 ┃ ┃
┃ ┃106.电视机: ┃ 包括:成套零配 ┃ ┃ ┃
┃ ┃ 黑白电视机 ┃件、整机芯。 ┃ 20 ┃ ┃
┃ ┃ 彩色电视机 ┃ ┃ 20 ┃ ┃
┃ ┃107.电视机专 ┃ 包括:显像管及 ┃ 20 ┃ ┃
┃ ┃ 用件 ┃玻壳、高频头、行 ┃ ┃ ┃
┃ ┃ ┃输出变压器、印刷 ┃ ┃ ┃
┃ ┃ ┃电路板。 ┃ ┃ ┃
┃ ┃108.录象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09.录音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10.收音机、扩┃ 包括:半导体、电┃ 5 ┃ ┃
┃ ┃ 音机 ┃子管式收音机、扩音┃ ┃ ┃
┃ ┃ ┃机,收扩唱三用机及┃ ┃ ┃
┃ ┃ ┃音响组合设备。 ┃ ┃ ┃
┃ ┃111.唱机 ┃ ┃ 5 ┃ ┃
┃ ┃112.电话机 ┃ 包括:交换机、对┃ 5 ┃ ┃
┃ ┃ ┃讲机。 ┃ ┃ ┃
┃ ┃113.电子游戏机┃ ┃ 5 ┃ ┃
┃ ┃114.集成电路 ┃ ┃ 5 ┃ ┃
┃ ┃115.其他电子产┃ ┃ 5 ┃ ┃
┃ ┃ 品及电子元器件 ┃ ┃ ┃ ┃
┃十一、日用 ┃116.化妆品 ┃ 包括:香水、香水┃ 40 ┃ ┃
┃化工类 ┃ ┃精、香粉、口红、指┃ ┃ ┃
┃ ┃ ┃甲油、胭脂、眉笔、┃ ┃ ┃
┃ ┃ ┃兰眼油、眼睫毛及 ┃ ┃ ┃
┃ ┃ ┃成套化妆品。 ┃ ┃ ┃
┃ ┃117.护肤护发品┃ 包括:雪花膏、面┃ 30 ┃ ┃
┃ ┃ ┃油、头油、烫发水、┃ ┃ ┃
┃ ┃ ┃发乳、花露水、染发┃ ┃ ┃
┃ ┃ ┃精及各种护肤护发 ┃ ┃ ┃
┃ ┃ ┃品。 ┃ ┃ ┃
┃ ┃118.爽身粉、痱┃ ┃ 12 ┃ ┃
┃ ┃子粉、洗发膏、洗发┃ ┃ ┃ ┃
┃ ┃水、蛤蜊油 ┃ ┃ ┃ ┃
┃ ┃119.香皂 ┃ ┃ 12 ┃ ┃
┃ ┃120.肥皂及皂粉┃ 包括:药皂、透明┃ 5 ┃ ┃
┃ ┃ ┃皂、黑肥皂、液体 ┃ ┃ ┃
┃ ┃ ┃皂。 ┃ ┃ ┃
┃ ┃121.合成洗涤剂┃ 包括:固态、液 ┃ 5 ┃ ┃
┃ ┃ ┃态、膏状。 ┃ ┃ ┃
┃ ┃122.去污粉 ┃ ┃ 5 ┃ ┃
┃ ┃123.牙膏 ┃ 包括:牙粉、 ┃ 18 ┃ ┃
┃ ┃ ┃牙净。 ┃ ┃ ┃
┃ ┃124.火柴 ┃ ┃ 3 ┃ ┃
┃ ┃125.蚊香、卫生┃ ┃ 5 ┃ ┃
┃ ┃香 ┃ ┃ ┃ ┃
┃ ┃126.香料 ┃ 指:合成、半合成┃ 15 ┃ ┃
┃ ┃ ┃香料。 ┃ ┃ ┃
┃ ┃127.香精 ┃ ┃ 15 ┃ ┃
┃ ┃128.糖精 ┃ ┃ 40 ┃ ┃
┃ ┃129.其他日用化┃ 包括:鞋油、鞋 ┃ 12 ┃ ┃
┃ ┃学品 ┃粉、地板蜡等。 ┃ ┃ ┃
┃十二、其他 ┃130.景泰蓝、 ┃ ┃ 5 ┃ ┃
┃工产品类 ┃漆器 ┃ ┃ ┃ ┃
┃ ┃131.首饰 ┃ 包括:金、银、白┃ 5 ┃ ┃
┃ ┃ ┃金、宝石、珍珠、象┃ ┃ ┃
┃ ┃ ┃牙、翡翠、珊瑚、玛┃ ┃ ┃
┃ ┃ ┃瑙等首饰。 ┃ ┃ ┃
┃ ┃132.鞭炮、焰火┃ ┃ 30 ┃ ┃
┃ ┃133.焚化品 ┃ ┃ 55 ┃ ┃
┃ ┃134.动物胶 ┃ 包括:明胶、骨 ┃ 10 ┃ ┃
┃ ┃ ┃胶、皮胶、鱼胶。 ┃ ┃ ┃
┃ ┃135.植物油 ┃ 包括:食用和非食┃ 8 ┃ ┃
┃ ┃ ┃用植物油。 ┃ ┃ ┃
┃ ┃136.电池: ┃ ┃ ┃ ┃
┃ ┃ 干电池 ┃ ┃ 12 ┃ ┃
┃ ┃ 其他电池 ┃ ┃ 12 ┃ ┃
┃ ┃137.家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床、桌、椅、 ┃ ┃ ┃
┃ ┃ ┃凳、沙发、橱柜、 ┃ ┃ ┃
┃ ┃ ┃架。 ┃ ┃ ┃
┃ ┃138.人造板 ┃包括:胶合板、纤维┃ 3 ┃ ┃
┃ ┃ ┃板、刨花板等。 ┃ ┃ ┃
┃ ┃139.浆粕 ┃ 包括:纺织和造纸┃ 5 ┃ ┃
┃ ┃ ┃用各种浆粕。 ┃ ┃ ┃
┃ ┃140.农用塑料薄┃ ┃ 5 ┃ ┃
┃ ┃膜 ┃ ┃ ┃ ┃
┃ ┃141.泡沫塑料及┃ 不包括:已列举的┃ 5 ┃ ┃
┃ ┃制品 ┃家具、体育用品、 ┃ ┃ ┃
┃ ┃ ┃儿童玩具、鞋。 ┃ ┃ ┃
┃ ┃142.其他塑料制┃ 包括:板、材、 ┃ 5 ┃ ┃
┃ ┃ 品 ┃壳、棒、管、丝、 ┃ ┃ ┃
┃ ┃ ┃带、袋、绳、薄膜、┃ ┃ ┃
┃ ┃ ┃塑料零件、容器及 ┃ ┃ ┃
┃ ┃ ┃日用塑料杂品。 ┃ ┃ ┃
┃ ┃143.化纤编织袋┃ ┃ 5 ┃ ┃
┃ ┃144.拉链 ┃ 包括:各种材料生┃ 15 ┃ ┃
┃ ┃ ┃产的拉链。 ┃ ┃ ┃
┃ ┃145.搪瓷制品 ┃ ┃ 15 ┃ ┃
┃ ┃146.不锈钢器皿┃ 包括:炊、餐、 ┃ 5 ┃ ┃
┃ ┃ ┃盛具。 ┃ ┃ ┃
┃ ┃147.铝制器皿 ┃ 包括:炊、餐、 ┃ 15 ┃ ┃
┃ ┃ ┃盛具。 ┃ ┃ ┃
┃ ┃148.蓄电池 ┃ ┃ 8 ┃ ┃
┃十三、药类 ┃149.中成药 ┃ ┃ 5 ┃ ┃
┃ ┃150.兽药 ┃ ┃ 5 ┃ ┃
┃ ┃151.农药 ┃ ┃ 3 ┃ ┃
┃十四、玻璃 ┃152.玻璃 ┃ 包括:普通、磨 ┃ 10 ┃ ┃
┃制品及玻璃纤┃ ┃砂、带色等建筑用平┃ ┃ ┃
┃维制品类 ┃ ┃板及压延玻璃、玻璃┃ ┃ ┃
┃ ┃ ┃砖、泡沫玻璃、制板┃ ┃ ┃
┃ ┃ ┃玻璃、耐热玻璃等。┃ ┃ ┃
┃ ┃153.工业技术 ┃ 包括:石英、夹 ┃ 25 ┃ ┃
┃ ┃玻璃 ┃层、防弹、钢化、抛┃ ┃ ┃
┃ ┃ ┃光、弯形玻璃等。 ┃ ┃ ┃
┃ ┃154.玻璃制品 ┃ 包括:光学玻璃、┃ 15 ┃ ┃
┃ ┃ ┃玻璃仪器、医疗用玻┃ ┃ ┃
┃ ┃ ┃璃器械及管、棒、 ┃ ┃ ┃
┃ ┃ ┃泡、壳、瓶和其他 ┃ ┃ ┃
┃ ┃ ┃玻璃制品。 ┃ ┃ ┃
┃ ┃155.金属壳保温┃ 包括:保温杯、保┃ 15 ┃ ┃
┃ ┃ 瓶 ┃温容器。 ┃ ┃ ┃
┃ ┃156.其他保温瓶┃ 包括:竹壳、塑料┃ 5 ┃ ┃
┃ ┃ ┃壳及漏孔金属壳保温┃ ┃ ┃
┃ ┃ ┃瓶。 ┃ ┃ ┃
┃ ┃157.保温瓶胆 ┃ 包括:保温杯、瓶┃ 5 ┃ ┃
┃ ┃ ┃和容器的玻璃胆。 ┃ ┃ ┃
┃ ┃158.玻璃纤维原┃ ┃ 5 ┃ ┃
┃ ┃ 料球 ┃ ┃ ┃ ┃
┃ ┃159.玻璃纤维及┃ ┃ 18 ┃ ┃
┃ ┃其制品 ┃ ┃ ┃ ┃
┃十五、橡胶制┃160.轮胎: ┃ 包括:越野车、 ┃ 18 ┃ ┃
┃品类 ┃ 汽车轮胎、垫带 ┃各种专业用车、载重┃ ┃ ┃
┃ ┃ 农用收割机、拖拉┃车、客、货、挂车及┃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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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并对与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施工、采购、监理等环节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项目投资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发改委、经委、国资委、财政、规建、交通、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监督管辖范围。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局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
第六条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有建设项目的审查,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对象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下达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立项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最终工程价款的确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后结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工程财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审计。必须报送的资料包括:项目的前期资料;项目的建设资料;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项目的财务资料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将核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查出的虚列工程费用、虚增工程成本等,必须在工程决算中扣除。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财政、国有资产、房地产等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登记、核发产权证明。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工作目标,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掌握项目的计划情况,获取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核算、管理、决策等相关建设资料,作好审前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对其开工、在建、竣工全过程实施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四)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按国家规定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情况;
(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四)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五)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七)建设收入和包干节余的核算、分配及留成情况;
(八)应交税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财务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核减金额,如数收回财政;对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核减总额的 10%上缴财政,在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终结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可遵照公告审批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转移、隐匿、毁弃项目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故不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资料的,视为拖延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发现责任人涉嫌违纪或犯罪线索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打击报复、污蔑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审计人员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或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集体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经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00]114 号)停止执行。